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民终字第92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喜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喜明,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峻岭,男。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峻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七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喜明,被上诉人赵峻岭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七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回上诉人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 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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