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民终字第87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阴毛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付义,男。 上诉人阴毛旺因与被上诉人乔付义买卖合同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阴毛旺、被上诉人乔付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退回上诉人阴毛旺。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权家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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