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卫滨民二催字第4号 |
申请人:晓星国际贸易(嘉兴)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昌盛路北东方路西侧(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允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杭嘉,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晓星国际贸易(嘉兴)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 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票号: 31300052\22132057,出票日期:2013年5月31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1月30日,出票人: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长垣县力达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新乡银行胜南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晓星国际贸易(嘉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晓星国际贸易(嘉兴)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延 辉 审判员 王 伟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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