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洛龙刑初字第178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跃刚,男,住洛阳市洛龙区。因赌博于2007年10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李楼派出所罚款500元,没收赌资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磊,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刚犯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刚及其辩护人郭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跃刚、冀某某、冀某甲、张某某、张某甲(四人另案处理)合伙在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鑫达洗浴中心6楼开设赌场,以抽头渔利方式聚众赌博,盈利20万元。 2、2013年2月,洛阳永生面业有限公司认为在企业改制后支付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而冀某乙(另案处理)认为应当支付相关款项,且在企业改制中存在问题,召集村委会议表决,决定组织村民围堵洛阳永生面业有限公司大门,分别于2013年2月17日、2013年4月6日对该公司大门进行围堵。2013年4月6日,被告人张跃刚、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现场指挥协调车辆倾倒砂石封堵公司大门,致使工人停工和企业车辆被堵,严重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经洛阳永道凯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两次堵门期间共造成损失共计15210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跃刚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跃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跃刚一人犯数罪应该数罪并罚。量刑建议:被告人张跃刚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跃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建议法庭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跃刚辩称,聚众赌博一事自己只参与了两个月,对于盈利20万元一事不知情,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均属实。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起诉书指控张跃刚参与赌博这一行为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认定张跃刚涉嫌赌博罪的证据不足,建议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对于起诉书指控张跃刚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一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张跃刚具有仅仅是参加者、没有犯罪故意,洛阳永道凯桥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跃刚和冀某某、冀某甲、张某某、张某甲(四人另案处理)合伙在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鑫达洗浴中心租的房间内,以抽头渔利方式聚众赌博,盈利约20万元。 2、2013年2月,洛阳永生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在企业改制后支付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而冀某乙(另案处理)认为应当支付相关款项,且在企业改制中存在问题,遂召集村委会议及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组织村民围堵洛阳永生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大门,分别于2013年2月17日、2013年4月6日对该公司大门进行围堵。被告人张跃刚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现场指挥协调车辆倾倒砂石封堵该公司大门,致使工人停工和企业车辆被堵,严重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经洛阳永道凯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两次堵门期间共造成该公司以及厂址设在该公司院内的洛阳市永生精制食品有限公司、洛阳市泛亚饲料有限公司、洛阳市永生面业有限公司四家企业损失共计152108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跃刚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冀某甲、冀某某、张某甲、冀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赌场照片、永生食品厂厂门被堵照片、2013年李楼村村委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照片;搜查笔录;对洛阳永生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厂门被砂石封堵期间所涉及人员工资和被堵车辆停运损失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洛龙区改制文件、改制会议纪要、协议、李楼村与永生公司间账目往来情况证明、2013年度李楼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洛龙区人大常委会文件、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作为积极参加者,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跃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跃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非法所得四万元予以追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非法所得四万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跃刚的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双 审 判 员 李 凌 人民陪审员 党新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六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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