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南召刑初字第259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国印,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4)第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印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17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马国印伙同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南召县四棵树乡卫生院,进入该院值班室内,将在此值班的卫生院职工王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手机盗走,逃跑时被同在四棵树卫生院值班的尚某发现并当场抓获。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马国印所盗手机价值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尚某、李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本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国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马国印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国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吴 罡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蒙 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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