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濮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庭,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康家玻璃镀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会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连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敏,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毛淑梅,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建庭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康家玻璃镀膜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毛淑梅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华法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李建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濮中法民一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建庭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5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6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建庭及一审被告毛淑梅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军,被申请人濮阳市康家玻璃镀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杰、马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濮中法民一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和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贺艳丽 审 判 员 高洪光 审 判 员 张林安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苗 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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