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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建保诉被告寇风来、寇风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博民一初字第136号 原告马建保(又名马健宝),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啸,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风来,男,1971年9月2日出生。 被告寇风潮,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 原告马建保诉被告寇风来、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博民一初字第136号

原告马建保(又名马健宝),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啸,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风来,男,1971年9月2日出生。

被告寇风潮,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

原告马建保诉被告寇风来、寇风潮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 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爱国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0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马建保的委托代理人刘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寇风来、寇风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寇风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20万元借给被告寇风来,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时间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为了保证原告顺利回收借款,合同约定了逾期还款需承担违约金,同时,被告寇风潮以保证人的身份对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不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故诉请判令:1、被告寇风来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违约金24000元,共计22.40万元;2、被告寇风潮对20万元借款及24000元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有:

1、原、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1份。原告以此证明被告寇风来向其借款20万元的事实以及被告寇风潮应对借款及其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被告寇风来出具的收条1张。原告以此证明被告寇风来已收到借款20万元。

3、博爱县清化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原告以此证明马建保与马健宝系同一人。

二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被告寇风来向原告借款以及被告寇风潮担保的情况,具备证据属性的要求,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未举证。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原告起诉意见,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寇风来、寇风潮签订借款合同1份。借款合同载明:被告寇风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时间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被告寇风来如未按期返还借款,应按日3%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寇风潮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身份 在借款合同中签了名。协议签订时,原告向被告寇风来提供借款20万元,被告寇风来向原告出具收条1张。诉讼中,原告表示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讨要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寇风来提供借款后,被告寇风来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同时,被告寇风潮对原告所诉借款及违约金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月利率2%向二被告主张违约金,低于双方约定,本院予以准许。但是,违约金应从借款期限届满第二日开始计算,原告主张违约金24000元,证据、理由不足,应据实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寇风来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建保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寇风潮须对上述借款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寇风潮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寇风来追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马建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寇风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爱国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莉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