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郏民初字第1032号 |
原告程某某,女, 1967年10月5日生。 被告魏某某,男, 1967年8月21日生。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程某某与魏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生一男孩程X。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知魏某某一无所有,还有家庭暴力。2010年农历正月魏某某将程某某打成轻伤。程某某曾于2010年4月12日起诉与魏某某离婚,后撤诉。程某某与魏某某已分居4年,感情已彻底破裂,现程某某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一、离婚;二、婚生之子程X由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赔偿程某某因魏某某殴打其造成轻伤所致费用6万元;4、债务4万元,本息由魏某某承担。 被告魏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程某某与魏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7日生育一男孩程X,现跟随程某某生活。程某某曾于2010年4月12日起诉与魏某某离婚,后因魏某某下落不明撤诉。程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再次起诉离婚。2013年9月11日经询问王某某父亲魏新恒,称王某某已经外出3年之久,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有郏县人民法院(2010)郏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裁定书、对魏某某父亲魏新恒的询问笔录、及程某某、程X的户口簿复印件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某某与魏某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分居3年之久。程某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程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之子程X的抚养问题,由于魏某某下落不明,且程X现跟随程某某生活,故程X由程某某抚养为宜。关于程X的抚养费及双方的财产、债权、债务、赔偿费用等问题,因魏某某下落不明,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 二、婚生之子程X由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代理审判员 朱彦军 人民陪审员 李素红 二Ο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米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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