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郏民劳初字第24号 |
原告王见立,男,50岁。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永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文博,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国强,男,67岁。 原告王见立与被告平顶山永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置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见立的委托代理人肖宝殿、被告平顶山永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见立诉称,永安置业在郏县长桥镇豆堂搞新农村建设,冯国记是永安置业的会计,王见立是农民工,在永安置业开发的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冯国记为王见立出示了欠工资款的条据,支付部分工资后,下余20440元工资不予给付。请求:依法判令永安置业给付工资20440元。 被告平顶山永安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按照王见立起诉的是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原来签订合同是永安社区冯听奎,原告起诉永安置业主体不适格。 经审理查明,永安置业在郏县长桥镇承建长桥镇永安社区,王见立为永安社区的房屋进行修缮工作,工程结束后,经冯国记的手长桥镇永安社区项目部指挥部给王见立出具欠工资的条据,后经结算,下余20440元工资没有支付给王见立。永安置业称其公司与永安社区达成协议,已将永安社区的后期维修责任及费用转给永安社区,但该协议加盖的是长桥镇永安社区项目部指挥部的合同专用章。在(2013)郏民劳初字第49号案件中,冯国记称其是永安置业的会计,欠条是其出具的,长桥镇永安社区项目部指挥部实际上还是永安置业的项目部。 另查明,长桥镇永安社区项目部指挥部及长桥镇永安社区不具有法人资格。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见立提供的四张欠条等证据、被告永安置业提供的协议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永安置业在郏县长桥镇承建长桥镇永安社区,王见立为永安社区的房屋进行修缮工作,工程结束后,经会计冯国记的手长桥镇永安社区项目部指挥部给王见立出具了欠工资的条据,后经结算,下余20440元工资没有支付给王见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永安置业应将该工资款支付给王见立,永安置业称将房屋维修责任与费用转移给没有法人资格的永安社区,而拒绝支付该笔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顶山永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见立工资2044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平顶山永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丽 丽 审 判 员 李 银 环 代理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永 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