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9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峡县伟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住所地桐柏县。 法定代表人郑新源,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方波,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道群,男。 委托代理人詹廷红,女。 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峡县伟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道群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峡县伟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源、委托代理人方波,被上诉人刘道群委托代理人詹廷红、詹明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西峡县伟杰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
审 判 长 张 红 彦 审 判 员 李 郧 钦 审 判 员 陈 立 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