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三终字第9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连福,女,汉族,1954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学领,男,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谢自欣,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郭连福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连福的委托代理人崔学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漯河市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缑兵伟 审 判 员 刘冬凯
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建刚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