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一终字第20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玉祥,该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继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郾民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贾玉祥,被上诉人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郾民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王宗欣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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