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一终字第244号 |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发,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宏献,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长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铁柱、被上诉人聂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绍发、被上诉人张铁柱的委托代理人魏宏献、被上诉人聂真的委托代理人陈长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王宗欣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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