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4)湖刑初字第270号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军,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1998年5月11日因犯销售伪劣商品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阮军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湖滨区新景苑小区7号楼4单元楼下,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捅开电动车车锁,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上海轻捷牌电动车盗走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50元。 2、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阮军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湖滨区百货楼门口人行道边,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捅开电动车车锁,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上海轻捷牌电动车盗走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640元。 3、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阮军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黄河医院斜对面黄委会门口,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捅开电动车车锁,将被害人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上海轻捷牌电动车盗走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00元。 4、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阮军伙同他人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九街坊30号楼3单元门口附近,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捅开电动车车锁,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蕾牌电动车盗走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同案人王军的供述;被害人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据;物证钥匙十八把、墨镜一副;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被告人阮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23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军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阮军在一个月内多次盗窃,主观恶性大,对其应酌予从严惩处。被告人阮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阮军的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 2014年12月1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曾庆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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