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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镇刑初字第3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健康路果品市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镇刑初字第3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健康路果品市场。

辩护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文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在镇平县廉租房三期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姬某某作为镇平县房管局建设方代表对工程现场进行监管,具体履行建设方所应当履行的监督、验收等法定职责。在该工程施工前,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已议定使用郑州三厂电线,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却使用假冒郑州三厂劣质电线,而姬疏于监管,未予发觉,后被南阳市技术监督局查处,经送检测定为不合格电线。该检测意见反馈至县房管局后,县房管局通过姬某某给各施工标段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涉嫌质量问题电线进行整改,切实确保工程质量。后该工程监理张某私自用真正的郑州三厂电线到南阳市圣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把此报告报县房管局。姬某某便据此报告,对所使用电线质量未再进行过问,致使该假冒电线得以继续在工程中使用,姬还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批“合格”。经有关部门对该不合格电线材料及人工拆除、安装更换费用价值进行鉴定,共计985114. 39万元。目前该批电线正在更换中。

2014年8月5日,姬某某主动到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姬某某犯罪轻微,其作为建设方代表依法定程序对现场监管,施工方使用的电线有合格标志,从外观上用肉眼无法辨认真假,在发现施工方使用假冒的电线后,被告人及时汇报,并责成施工方整改;对他人用真正的电线作检测,被告人在见到合格的检测报告后签字,无过错;现更换合格的电线材料,拆除、安装等费用全部由施工方负责,并未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2、被告人姬某某系自首,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在镇平县廉租房三期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姬某某作为镇平县房管局建设方代表对工程现场进行监管,具体履行建设方所应当履行的监督、验收等法定职责。在该工程施工前,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已议定使用郑州三厂电线,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却使用假冒郑州三厂劣质电线,而姬疏于监管,未予发觉,后被南阳市技术监督局查处,经送检测定为不合格电线。该检测意见反馈至县房管局后,县房管局通过姬某某给各施工标段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涉嫌质量问题电线进行整改,切实确保工程质量。后该工程监理张某私自用真正的郑州三厂电线到南阳市圣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把此报告报县房管局。姬某某便据此报告,对所使用电线质量未再进行过问,致使该假冒电线得以继续在工程中使用,姬还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批“合格”。经有关部门对该不合格电线材料及人工拆除、安装更换费用价值进行鉴定,共计985114. 39万元。目前该批电线施工方正在更换中。

2014年8月5日,姬某某主动到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姬某某供述在作为县房管局工程技术股股长对镇平县廉租房三期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时,在施工方使用不合格假冒电线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后,疏于监管,致使该假冒电线继续在工程中使用的事实,与证人张某某、姜某某、张某等人证言相印证,且有身份证明,镇平县房管局任职证明,南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南阳市圣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电线、电缆检测报告,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函告,芮军现场鉴定证明,南阳市建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廉租房三期原电线材料费、拆除费、新线安装费鉴定,发破案报告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姬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见到合格的检测报告后签字、无过错的意见,与被告人在监管中,明知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电线被查处,对施工方下发整改通知后,对该合格的检测报告未予核实的职责不符,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未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意见,与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全新

                                             审  判  员    马喜德

                                             代理审判员    魏  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跃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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