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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中执异字第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夏旭,男,1936年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同喜,男,1950年6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红珍,女,1950年6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夏旭申请执行郭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夏旭于2013年9月23日对本院(2003)中执字第1021-5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夏旭称,被执行人郭同喜、黄红珍及其所扶养的家属郭金钟(郭同喜之父)都有退休金,生活有保障,且郭同喜之父郭金钟有其他四子女,也可扶养郭金钟,故异议人认为郭同喜、黄红珍及其所扶养的家属郭金钟已经达到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居住的房屋面积。鉴于上述理由,异议人要求撤销本院(2003)中执字第1021-5号执行裁定书,足额发还售房款200800元。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夏旭申请执行郭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做出(2003)中执字第102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并对异议人提出的足额发还售房款200800元未予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原合议庭人员应当回避,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该案在执行中,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原合议庭未回避,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异议审查,而做出本院(2003)中执字第1021-5号执行裁定书,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3)中执字第1021-5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要求发还售房款200800元的事实及法律适用不予审查。 二、驳回异议人夏旭的其他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宏宇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任 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