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郑执复字第19号 |
申请复议人夏旭(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6年2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同喜,男,汉族,1950年6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红珍,女,汉族,1950年6月15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夏旭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3)中执字第1021-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程序虽均为民事执行程序的一部分,但执行复议则是以执行异议为前提,即执行复议程序的启动要以执行异议审查完毕为前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有在不服执行法院对其所提执行异议所作出的裁定的前提下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2003)中执字第1021-1号执行裁定系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出的一个执行行为,对此,作为当事人的夏旭如果认为该行为违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书面异议,并由执行法院的异议审查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在执行法院没有进行异议审查的前提下,其直接向本院提请复议没有法律依据,故,本案不符合本院执行复议案件的立案条件,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4)郑执复字第19号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立 代理审判员 朱 岩 代理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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