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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兰英申请宣告张一飞失踪终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民特字第26号 申请人池兰英,女,1929年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米东升,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一飞,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 申请人池兰英申请宣告张一飞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民特字第26号

申请人池兰英,女,1929年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米东升,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一飞,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

申请人池兰英申请宣告张一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池兰英诉称,申请人池兰英与被申请人张一飞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份被申请人张一飞离家出走,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次寻找,但一直未果。现被申请人张一飞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一飞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一飞,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与申请人池兰英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份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4年7月17日发出寻找张一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一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被申请人张一飞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张一飞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一飞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肖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