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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93号 原告:河南汇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满意。 委托代理人:南富初,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园圆,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园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汇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汇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汇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河南汇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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