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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缓刑导师应进行伦理调查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蒋理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对被判缓刑导师应进行伦理调查
  去年5月23日,上海焦耳蜡业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死者之一,是华东理工大学的研究生,而事发企业的全资股东,是他的导师张建雨。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华东理工大学教师张建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这是从法律角度,追究涉事教师的法律责任。而除此,还需要学校教师伦理委员会,对导师是否有违教师伦理,把学生当“廉价劳动力”、“打工仔”,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司法机关并没有调查此案中的导师和学生关系,这也不适合司法机关来调查,而应该由学校的教师伦理委员会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涉事教师的责任,以及由此界定导师责任,构架良性的导师和学生关系。

  鉴于高校教育和学术事务的复杂性,发生在高校内的教育事件和学术事件,往往同时会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教育或学术问题;二是行政问题;三是法律问题。涉及教育和学术的问题,应该启动教育调查和学术调查,如果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和教师伦理问题,将撤销学术头衔和教师资格;涉及法律的问题,应该纳入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与此同时,学校行政则根据法律处理、学术处理的结果,进行行政处理,诸如作出解聘、开除等行政处理、处罚。

  但是,高校在处理教育事件和学术事件时,往往将教育(学术)问题、法律问题、行政问题混为一谈。把本属于学术的问题,按照行政问题处理;把应该纳入法律程序处理的问题,只进行校内行处理。而进行法律调查后,教育调查、学术调查就不了了之。结果导致事件并未得到彻底处理,也没有针对事件进行反思,推进学校进行治理改革。

  像这起案件,司法机关是依据刑法,追究涉事教师的刑责。但是,在此案发生之后,舆论广泛关注的导师当“老板”,用学生为自己所开工厂打工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厘清。而厘清这一问题,极为重要,这既关系到学校对这名导师,作出怎样的教育、学术处理和行政处理,又关系到学校界定导师职权,完善导师制。

  我国在研究生教育中实行导师制,但导师制亟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导师自主权有限,在招生、培养中,导师并不能自主招生、自主进行培养,而实行按计划招生、按计划培养;另一方面,导师拥有的职权不受制约,尤其是没有利益回避机制。这带来的问题是,缺乏自主权的教师,没有教育和学术尊严意识,做不到用教育声誉和学术声誉保证自己所带研究生的质量;与此同时,却有更强的功利意识,把自己所带的研究生视为自己可以支配的劳动力,指派他们为自己的项目、课题、企业打工。

  在发达国家高校中,导师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利,与之对应,对于教师的教育、学术能力与水平,实行同行评价。学校也针对导师履行导师职权,实行明确的利益回避机制,并建立伦理委员会,对教师违反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以维护学生的权利。这些措施,使教师有更强的教育声誉和学术尊严意识,必须对自己所指导学生的质量负责。而且,导师的职责范围也十分明确,导师“老板”可以要求学生参加与攻读学位论文、完成学业相关的课题、项目研究,学生必须得完成,但是,却不能要求学生参加与攻读学位、完成学业无关的项目、工作。——导师可以聘请学生参加做这些工作,但要征得学生同意,同时按从市场上聘请人员一样支付报酬。

  我国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必须完善导师制,界定清楚导师职权。这其实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教育、学术去行政化、功利化必须进行的改革和调整。

责任编辑: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