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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国家赔偿“追偿比例”,值得推广

来源:新京报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3
摘要:明确国家赔偿“追偿比例”,值得推广
  据报道,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

  这是一部创新突破的地方法规。其新颖之处在于,“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尽管《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数种情形的国家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却失之于“抽象”。

  “全部”倒好理解,是多少就多少,“部分”的规定又如何执行呢?

  从该地方法规看,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办法提出,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由此明确了“追偿依据”、“追偿标准”以及“追偿责任区分”等三项重要的国家赔偿追偿原则。

  根据“追偿依据”,具体对责任人追偿多少,不能凭借主办机关或承办人员的“一厢情愿”,而是必须考量“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客观因素。对于冤假错案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责任人出现严重过错的,便应当承担更多的追偿比例;反之,就应当减少追偿比例,乃至不承担责任。由此,有利于防止职能部门的“任性操作”,甚至是“暗箱操作”。

  “追偿标准”的制定,则与国家赔偿法计算赔偿金的规定一脉相承,其以国家统计部门每年出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准点”,“倍数”也更加契合当地实情。同时,设置了追偿的上限“天花板”,而不是“漫无边界”地压责,有利于该《办法》“接地气”,能被更好地执行到位。

  再看“追偿责任区分”原则,办法明确了对存在多个责任人情形下进行追偿的操作原则,“分别确定”以及“追偿总额”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统一,也较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如此,便从有形制度的角度,为“部分”锁定了“边界”,而更加“具体化”的规定,也将更加方便在司法实践中执行。

  通过地方立法,更体现了国家追责的“严肃态度”。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被平反,包括赵作海、钱仁凤、聂树斌等蒙冤入狱的当事人或其亲属,经过法定的国家赔偿程序,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赔偿金。然而,在对冤假错案“始作俑者”的问责上,还颇有一些不尽如人意。

  至少,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现实中还鲜有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之前存在办案过错,在国家赔偿之后被“追偿”负责的事例。而浙江省的地方“量化”规定,则意味着任何以规定不明为由的“打马虎眼”,势必难以“瞒天过海”。

  浙江的“破冰”之举,折射出当前国家赔偿制度需要完善之处,也反映出当前对法律“亡羊补牢”的急迫需求。不妨以此为契机,借鉴浙江地方立法经验,通过加速上位立法,对“追偿比例”等作出明确,让司法正义体现在每一处细节。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