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用“黑名单”整治共享单车交通违法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许辉 发布时间:2017-05-17
摘要:用“黑名单”整治共享单车交通违法
  只有做到“大小通吃”,对共享单车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录入一起,黑名单制度的数据库才会更加完善,才能更好地对骑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

  在江苏南京,骑共享单车违反交通法规,将无法再说走就走。南京市交警部门14日公布了首批20名共享单车交通违法失信人员名单,这些名单将与市内8家在营的共享单车企业共享。一旦被列为交通违法失信人员,所有共享单车平台的注册使用都将对其关闭。

  随着共享单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交通安全管理也面临着新课题:一方面,租用共享单车出行总量大幅增加,骑共享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总量也随之增加,给交通安全带来新的隐患;另一方面,交警部门对骑共享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时,骑车人拒绝接受处罚,甚至扔下单车说走就走,既不利于制裁违法行为,难以杜绝类似情况再现,也不利于共享单车企业对单车的有效管理。南京市交警与共享单车企业联合建立的共享单车交通违法黑名单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对骑车人违法处罚难的问题,值得广泛推广。

  其实,在各共享单车企业的信用分体系规则中,对“交通违法弃车逃走”有相应的信用评价及惩戒机制,或扣减信用分值提高其租车成本,或对其账户暂停使用。但这些规则仅限于各企业内部,企业间的信息壁垒并未打通,难免不出现当事人在这家企业租车出现交通违法甚至弃车逃走的情况后,换一家企业注册照常租车行驶,再违法再换企业注册。如此大行其道,挨个给企业带来损害,也给交通安全添堵。南京黑名单制度由交警部门公布黑名单、各共享单车企业对此共享,有效打破了信息壁垒,搭建了一处违法、各企业均可对其说“不”的信用惩戒体系。

  从本质上而言,在南京黑名单制度中,录入与惩戒是相对分离的,即由交警部门对骑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负责黑名单的录入,再由各共享单车企业对被录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人予以信用惩戒。由此可见,要使这一黑名单制度发挥最大的功效,最终得以全面推广,抓实抓好录入和惩戒两个环节至关重要。

  交通违法后弃车逃走属于严重的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确有必要,但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较多,有些即使没有弃车逃走,但情节也很恶劣,如闯红灯、醉酒骑行,是否有必要列入黑名单,应当充分论证。此外,除了要考虑违法情节,还要考虑违法次数,应将所有的骑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全部记录在案,当违法总量达到一定程度,也应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只有做到“大小通吃”,对共享单车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录入一起,黑名单制度的数据库才会更加完善,才能更好地对骑共享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

  黑名单制度的威慑力最终体现在信用惩戒环节,各共享单车企业在执行时必须齐心协力、合而围之。如果有一家企业执行疲软、出现缺口,就会影响整体治理效果。这就要求各企业的信用惩戒措施要保持相对统一。如对骑车人的同类交通违法行为,各企业扣除信用分值就应当保持一致,不能甲公司规定扣10分,而乙公司规定扣20分,要防止企业利用信用惩戒上的“轻处理”来笼络客户,形成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影响黑名单制度的整体效果。

责任编辑: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