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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过期清零”于法无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袁浩 发布时间:2017-05-20
摘要:“带薪年假过期清零”于法无据
  日前,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1997名职场人士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3.5%的受访者所在单位有带薪年假,不过,64.9%的受访者称自己所在单位规定带薪年假必须一年休完,过期清零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不过,带薪休假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大多数单位都坚持按照“一般不”的要求执行,严格规定按公历清零职工年假,过时作废。这些潜规则的存在,剥夺了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削弱了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未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因此用人单位搞的带薪年假“过期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鉴于此,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未休完年假,可与单位协商次年补休,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要打破年休假跨年清零的潜规则,光靠用人单位的自觉自愿不行,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主动作为,做好法律与相关规定的普及工作,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捷通道与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同时还应该主动深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从源头制止侵犯职工权益行为的出现。如此,才能让好政策落在实处,使广大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责任编辑: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