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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9
摘要:要切实完善和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司法职权、司法责任与法官担当的关系,二是要处理好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关系,三是要处理好错案责任追究与司法职务豁免的关系。 当前,我国社会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要切实完善和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司法职权、司法责任与法官担当的关系,二是要处理好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关系,三是要处理好错案责任追究与司法职务豁免的关系。

  当前,我国社会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开启了新征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改革作出顶层设计,指明了改革目标、方向和路径,之后司法改革在各试点法院全面展开,改革举措不断推出。而完善和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各项司法改革的关键之举,事关司法改革的成败。今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意见》,要求全国试点法院全面落实该《意见》。笔者认为,要切实完善和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司法职权、司法责任与法官担当的关系。首先,要确立法官的司法职权,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落实“让审理者裁判”。传统“层级式”管理模式具有行政化特点,而“扁平化”审判权分配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减少法院内部的层级,减少院领导、庭长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法官裁判排除了行政化因素制约,缩短了管理链条,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让审理者裁判。因此,应按《意见》要求构建以法官为核心的“扁平化”管理模式,改革裁判文书签署制度,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切实落实法官的裁判职权。其次,要明确司法责任,强化权力制约,落实“由裁判者负责”。有权必有责,司法责任是审判权正确健康运行的保障,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决定》提出,要推进严格司法,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从应然层面说,法官应有司法责任。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工作责任,这样,有助于公正裁判,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司法公信。从实然视角看,应强化对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要落实法官的“权力清单”,促进法官正确行使各自的司法职权,实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目标。第三,法官要有担当精神、改革意识和职业追求。人总是要有担当精神的,作为新时期的法官要像邹碧华同志那样崇法尚德,忠诚履职,勇于担当,锐意进取,顽强拼搏,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严格公正司法,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法官要具有大局意识,践行党的宗旨、捍卫公平正义,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依法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法官要具有公正为民、爱岗敬业的职业情怀,要心怀崇高职业理想,恪守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以实际行动赢得社会对司法的尊重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