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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自首优先适用自首而排斥立功

摘要:自首与立功规范性条件具有交叉性,加之刑事案件与刑法罪名的复杂性,导致自首与立功在人民法院审判个案的刑罚裁量活动中存在竞合情形。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伟在《法商研究》上发表题为《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从现行法律

  自首与立功规范性条件具有交叉性,加之刑事案件与刑法罪名的复杂性,导致自首与立功在人民法院审判个案的刑罚裁量活动中存在竞合情形。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伟在《法商研究》上发表题为《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自首与立功制度的规定总体上都比较简单明了,在一般情形下对各自的认定并不存在太多的争议。但是,自首与立功存在法律规范层面的竞合关系。

  在现有的刑罚适用过程中,自首与立功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量刑情节,不能通过对自首的优先适用而绝对排斥对立功情节的认定。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自首与立功仍然存在“择一性”或者“并合性”适用的理论基础,应当根据行为人的量刑个数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原则予以审慎处理。这既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严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