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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应完善具体程序设计

摘要:我国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学术界和理论界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共性问题和完善建议。对此,济南大学法学院王俊娥在《法学杂志》上发表题为《论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立法者在借鉴和总结的基础上

  我国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学术界和理论界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共性问题和完善建议。对此,济南大学法学院王俊娥在《法学杂志》上发表题为《论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立法者在借鉴和总结的基础上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它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提高审判效率,但是不能将效率建立在牺牲公正与权利的基础之上。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运行,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主要是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模糊,庭前会议的参与主体范围、参与程序设计也存在问题,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违背法律精神的做法。对此,在理念上应该考虑效率与公平及权利保护的关系处理和实体性问题与程序性问题的关系处理,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增加庭前会议的申请主体、确定被告人等的在场权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明确庭审会议的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