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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评案方能正确把握案件性质

摘要:一般情况下,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是清晰的,只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内外勾结型”贪污时,其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会产生难题。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内外勾结型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的文章中指出: 当国家

  一般情况下,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是清晰的,只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内外勾结型”贪污时,其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会产生难题。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内外勾结型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的文章中指出:

  当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目的都在于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时,司法机关只有从整体上将该案评价为共同贪污,才能正确把握案件的性质。

  相反,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行为并非为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在价值上不能将其行为评价为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刑法再将案件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则难以认为符合案件实际。后者的场合,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贪利性特征缺失,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权力和自我职责的亵渎,在造成公共财产等重大损失情况下,认定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更符合案件的性质。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