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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豫葛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332号 罪犯李豫葛,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以(2010)崇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332号
罪犯李豫葛,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以(2010)崇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豫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2011年3月30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二中刑抗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5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豫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9月间,严某为使女儿能被正规大学录取,通过田越等中间人找到该犯等三人,三人均承诺能办理到中国政法大学统招统录名额,以此为由,先后骗取严某人民币50万元。系主犯。
罪犯李豫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6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豫葛自入狱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豫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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