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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坤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276号 罪犯顾坤,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坤犯抢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276号
罪犯顾坤,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坤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至二0一五年五月二日。宣判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顾坤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坤于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夜晚盗窃他人现金700元;2012年4月份的一天夜晚盗窃未遂;2012年5月3日1时许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将抓捕人打伤。
罪犯顾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顾坤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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