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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明申请执行陈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69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明,女,汉族,1947年12月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陈万华,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69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明,女,汉族,1947年12月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陈万华,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明与被执行人陈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青松

执行员  柳学生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依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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