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7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柘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无故多次撞击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自动杆门,将杆门撞开后进入院内,并对随后赶到的承包自动门的何某某、保卫科人员曹某某、医院职工张某甲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何某某、张某甲、曹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自动杆门被损毁的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1,58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何某某、曹某某、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等及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无故多次撞击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自自动杆门,将杆门撞开后进入院内,并对随后赶到的承包自动门的何某某、保卫科人员曹某某、医院职工张某甲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何某某、张某甲、曹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自动杆门被损毁的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1,58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一次性赔偿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大门维修费、曹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医疗费等全部损伤共计35,000元。曹某某、何某某、张某甲收到款后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情况。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证实,何某某左鼓膜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甲右股中段内侧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曹某某左口角内侧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赵某某口唇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自动挡杆门被毁坏的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1,580元。 4、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一次性赔偿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大门维修费、曹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医疗费等全部损伤共计35,000元。曹某某、何某某、张某甲收到款后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5、抓获经过证实,赵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刑拘在逃,于2014年7月3日到博爱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3日赵某某被新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6、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22时许,其正在医院南大门东侧站着看门,当时电子门在下面落着,这时从南大门外来一辆红色拉客用的电动三轮车从南大门进医院,没减速,直接对着落着的电子门中间就撞,其就赶紧上去劝说:“中间是汽车道,你走东侧就过去了”,男子没有听,撞过之后电子门还拦着电动车,男子又往后倒车往前撞,没撞过去又再次倒车后往电子门撞,直到把电子门撞坏后进到医院内科住院部内。后其就去保卫科找人,找到保卫科人后,保卫科人让其回南门看门了。 7、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22时许,其正在第四人民医院内科大院保安室里,有个男子骑一辆红色电动车让其开门,其打开门男子就进去了,这时曹某某的妻子何某某追过来问骑电动车的男子为什么把电动门撞坏了,男子就骂,还打了何某某几巴掌,何某某没有还手。其看到就上前劝那个男子,男子不仅不听,上来就想打其。当时围观的人多,其怕车子丢了就回内科大门了。在走的时候看到曹某某来了,和男子发生了争吵,男子用脚跺了曹某某。 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22时许,其正在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值夜班,曹某某叫其去内科,说南大门被撞坏了,人跑内科去了。然后其就和曹某某一起去了内科,看到很多人围在一起,其就上去看是怎么回事。看到一个男子躺在地上,其就和曹某某一起拉躺在地上的男子,当时男子还在地上乱扑腾,拉不住就劝他去保卫科处理,男子不去,然后出警民警就到了。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大门和住院部内科都有监控。 9、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28日22时许,其在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大门对面的小饭店吃饭时有人说其承包的南大门的电子门被撞坏了,说是个骑红色的三轮车男子撞的,其就追问男子,男子出口就骂,又照其左脸打了一巴掌,然后男子躺在地上,其就报了警。保卫科人员拉男子,男子就是不起来,直到出警民警来了才把男子带走。被撞坏的电子门大概24,000余元。 10、被害人曹某某陈述,2014年5月28日22时许,其正在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保卫科值班,看南大门的张哥告诉其医院大门被撞坏了,人跑内科去了。其到了内科大院,看到地上躺了一个男子,妻子何某某在男子旁边站着,之后其就拉男子去保卫科,男子又踢又骂的,不去,后来民警到了,就把男子带走了。当时其被打的嘴上流血。 1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5月28日22时许,其和妻子张玲在外面吃过饭回到医院,走到内科大门口听到有吵架的声音就去看了。到了大院看到保卫科的曹某某和张某丙拉着赵某某准备往保卫科走,曹某某的妻子何某某上前劝赵某某,赵某某就用手朝何某某脸上打了几下,曹某某上前撕扯赵某某,赵某某就用手朝曹某某脸上垂了几下,其看到这种情况就上前帮忙让赵某某去保卫科,其一拉赵某某,赵某某就骂,然后朝其大腿内侧跺了一脚,跺到地上,胳膊摔流血了。后派出所民警强行将赵某某带上了警车。 1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28日22时许,其和老表喝了酒后,其骑着红色大电动三轮车到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内科看其岳母,当时从南大门进入的时候,喝的晕乎乎的,没注意到档杆,所以就没有减速。当时觉着有什么东西挡住了电动车,其以为是南大门的减速带,所以就加速开了进去。后来在第四人民医院内科因撞坏档杆门其和曹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发生了纠纷引起争执厮打,在争执厮打中,造成其和曹某某、张某甲、何某某轻微受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后又无故殴打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刘 继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