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书祥,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庆田,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文成,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岳喜甫,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卢书祥因与被上诉人翁庆田、原审被告陈文成及岳喜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初字第3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书祥的委托代理人刘杰,被上诉人翁庆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卫,原审被告岳喜甫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文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初字第37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永红 审 判 员 李凤伟 审 判 员 魏献忠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