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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徐明钢,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晓峰,女,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吴永保,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徐明钢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固始县公证处于2014年1月15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固证民字第233号债权文书。 经审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但申请执行人徐明钢与被执行人张晓峰、吴永保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约定的则是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公证机关在制发该债权文书时,仅向被执行人出具具有执行效力公证书告知书,并非是被执行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本院认为,河南省固始县公证处制发的(2014)固证民字第233号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固始县公证处(2014)固证民字第233号公证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