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21-2号 申请执行人伍少光,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新县磁选厂(胡楼铁矿),住所地河南省新县。 法定代表人马仁勇,系该厂经理。 申请执行人伍少光与被执行人新县磁选厂(胡楼铁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应财产管理机构送达了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