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跃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晨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6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的主要内容:龙跃公司支付北晨公司工程款4074404.8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龙跃公司未在判决限定的期限内偿还北晨公司工程款4074404.82元及利息。北晨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龙跃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晨公司与龙跃公司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龙跃公司向北晨公司支付工程款4070000元、利息430000元、诉讼费44700元;北晨公司向龙跃公司提供工程款4070000元及利息430000元的发票。执行费49850元由被执行人龙跃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北晨公司、被执行人龙跃公司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院应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杨荣光 审判员 李毅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