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364号 原告河南华盛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富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家勇,系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广松,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书法,男,1944年2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22元减半收取3311元,由原告河南华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精一 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 人民陪审员 杨兴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