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民二初字第826号 原告郑州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李国俊,系该单位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华代、李前进,系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段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令,系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河南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原告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河南煜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64元减半收取5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斌 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