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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少朋与胡振宇、郑州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90号 原告闫少朋,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振宇,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少朋与被告胡振宇、郑州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90号
原告闫少朋,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振宇,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少朋与被告胡振宇、郑州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少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少朋负担。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晓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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