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90号 原告闫少朋,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振宇,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少朋与被告胡振宇、郑州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少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少朋负担。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