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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6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管长虹,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6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管长虹,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以下简称商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城制衣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认定的主要内容:商城制衣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商城支行42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商城制衣公司未在生效文书限定的期限内,偿还商城支行420万元及利息。商城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商城制衣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商城制衣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商城支行同意本院向其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商城制衣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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