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6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管长虹,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以下简称商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城县嘉娜莎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城制衣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认定的主要内容:商城制衣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商城支行42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商城制衣公司未在生效文书限定的期限内,偿还商城支行420万元及利息。商城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商城制衣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商城制衣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商城支行同意本院向其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商城制衣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