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乡村医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9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崔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原在白店老家有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在其位于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中路的家中从事医疗活动。2012年7月27日、3013年5月27日因非法行医分别被息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于2013年9月、10月继续从事医疗活动。2014年7月8日被息县卫生部门处罚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内外专科门诊”牌子照片、药品照片;书证: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陈某某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息县卫生局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在家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陈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陈立生 审判员 熊承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