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何宁,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任保贵,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宁诉被告任保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任保贵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长桥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