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张国报,男,1960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窦金磊,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清,男,1945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长焕,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国报诉被告张国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报及其委托代理人窦金磊、被告张国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报诉称,原告早年前出外打工,将自己的1.8亩承包地转包给被告耕种,被告支付了承包费,但从国家开始发放粮食补贴以来,原告数年来的粮食补贴款都被被告取走,共计2420元。原告发现后曾找村干部从中协调过此事,被告同意返还这些年的粮食补贴款,但后来一直没有把粮食补贴款给原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粮食补贴款2208元,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 被告张国清辩称,被告帮原告领取粮食补贴款是经村委会同意的,这几年村里修路、增加电力设施等需要原告支付的费用,都是被告帮原告垫付的,把这些费用扣除后所剩的钱本来就不多,被告也从没有说不给原告,另外原告生病住院被告和被告儿子给原告帮忙,把原告送医院、办理相关住院手续、照顾原告等也应该由原告给予补偿,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国报系八里营乡东草坡村村民,原告在该村有一块承包地1.8亩,在四万路西侧,东邻四万路、西邻张永方、南邻曹会钦、北邻张双虎。2000年,原告张国报外出务工期间曾将该承包地转包给被告张国清耕种,未签订承包合同。2007年开始,被告代原告领取了该耕地粮食补贴款共计2420元。2009年6月28日,东草坡村铺设地埋线时,被告代原告支付了150元的地埋线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相一致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编号为0039404的滑县八里营乡东草坡村委会证明,被告提交的收款条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张国清代原告张国报从村委会领取粮食补贴款2420元后,应及时将该款交付原告张国报,现原告张国报要求被告张国清返还该款合法有据,扣除被告张国清为原告垫付的150元地埋线款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20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为原告利益已将该款花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被告的辩驳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国清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国报人民币2208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国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