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立二民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长江,男。 上诉人庞长江为继承权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立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选用法律不当,应依法得到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多年来,一直以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襄城县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多次出具法律文书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又做出(2012)豫法行申字第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已从事实到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作出了详细的阐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所诉案件,属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地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蔡文慧 审 判 员 马长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瑞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