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法金,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霞,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平,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汉族。 陈某甲、陈某乙法定代理人刘秀平。 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罗文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清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崔国典,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法金、陈霞、刘秀平、陈某甲、陈某乙与被上诉人袁清杰、许昌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五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法金、陈霞、刘秀平、陈某甲、陈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罗文钦,袁清杰,许昌县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五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8元退还上诉人陈法金、陈霞、刘秀平、陈某甲、陈某乙。 审 判 长 陈艳玲 审 判 员 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 郭晓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东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