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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卯与王新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1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卯,男,1948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炎恩、马二仲,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新正,男,1963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1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卯,男,1948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炎恩、马二仲,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新正,男,1963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维,男,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卯诉被告王新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卯、被告王新正于2013年3月13日分别向本院申请回起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卯申请撤回起诉及被告王新正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卯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王新正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卯负担。
审 判 长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进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