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1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卯,男,1948年4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炎恩、马二仲,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新正,男,1963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维,男,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卯诉被告王新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卯、被告王新正于2013年3月13日分别向本院申请回起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卯申请撤回起诉及被告王新正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卯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王新正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卯负担。 审 判 长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进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