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391号 原告王松恩,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俊峰,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军杰,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 原告王松恩诉被告贾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的(2014)荥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高永振诉被告贾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4)荥民初字第387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