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松恩与贾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391号 原告王松恩,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俊峰,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 委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391号
原告王松恩,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俊峰,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军杰,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
原告王松恩诉被告贾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的(2014)荥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高永振诉被告贾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4)荥民初字第387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