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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艳竹与汪海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鼓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程艳竹,女,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程晓营、赵飞,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汪海洋,男,汉族,67岁。 原告程艳竹诉被告汪海洋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鼓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程艳竹,女,汉族,42岁。
委托代理人程晓营、赵飞,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汪海洋,男,汉族,67岁。
原告程艳竹诉被告汪海洋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艳竹委托代理人程晓营和赵飞、被告汪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程某甲、程某乙是亲姐弟,程某乙是程某甲大姐,原告是程某甲二姐。2013年8月,原告发现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土豆网上,被告汪海洋于2013年2月20日以“开封汪海洋”网名发送《程某甲前岳父揭发其诈骗罪行》视频录像,录像中程某甲的前岳父马某某称“程某甲是个骗子”、“程某甲和他姐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认为,原告作风正派,家庭和睦,被告汪海洋却通过互联网发帖,称程某甲与原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给原告名誉造成重大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汪海洋通过互联网诽谤侮辱原告,应当予以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网络中的视频是被告上传,开封汪海洋不一定就是本案被告本人。2011年在网络上发表的视频是被告与马某某谈话录像,主要内容是马某某揭发前女婿程某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生活作风问题,谈话是真实的。被告没有侮辱诽谤原告,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汪海洋将题目为《程某甲前岳父揭发其诈骗罪行》的视频上传互联网。2013年8月,原告在土豆网上发现该视频,该网站显示时间是2012年6月份。该视频是汪海洋与马某某的对话,被告认可视频中有“和他姐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内容。
上述事实由网页截图、视频光盘、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素不相识,对涉案视频对话中所说“和其姐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视频对话中所涉及的姐姐就是本案原告程艳竹。另外,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此情况下,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艳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霍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