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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惠敏与汪海洋、马占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鼓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韩惠敏,女,汉族,52岁。 委托代理人程晓营、赵飞,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汪海洋,男,汉族,67岁。 被告马占奎,男,汉族,62岁。 原告韩惠敏诉被告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鼓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韩惠敏,女,汉族,52岁。
委托代理人程晓营、赵飞,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汪海洋,男,汉族,67岁。
被告马占奎,男,汉族,62岁。
原告韩惠敏诉被告汪海洋、马占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惠敏的代理人程晓营、赵飞,被告汪海洋、马占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汪海洋在土豆网上上传《程某某前岳父揭发其诈骗罪行》视频录相,录相中程某某的前岳父、被告马占奎称“程某某是骗子”、“程某某在南阳包养有情人韩惠敏”,对原告进行诽谤侮辱,给原告名誉权造成重大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被告汪海洋辩称,被告汪海洋不认识原告,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没有对原告侮辱诽谤,视频上传已经很长时间了,原告有无证据证明原告就是视频中所说的“南阳包养情人韩惠敏”?
被告马占奎辩称,没有诽谤原告,在南阳叫“韩惠敏”的很多,被告没有特定指向。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汪海洋将题目为《程某某前岳父揭发其诈骗罪行》的视频上传互联网。2013年9月,原告在土豆网上发现该视频,该网站显示时间是2012年6月份。该视频是汪海洋与马占奎的对话,二被告认可视频中有“包养南阳情人韩惠敏”的这句话。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视频光盘所显示内容并不清楚。
上述事实有网页截图、视频光盘、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素不相识,对涉案视频对话中所说的“在南阳包养情人韩惠敏”,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视频中所涉及“韩惠敏”就是本案的原告韩惠敏。另外,原告也提供不出证据证明由于二被告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此情况下,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惠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金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霍 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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