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莫磊磊诉被告王秋生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民初字第689号 原告:莫磊磊,男,汉族,1986年3月8日生,住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秋生,男,汉族,成年,住本区。 原告莫磊磊诉被告王秋生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民初字第689号
原告:莫磊磊,男,汉族,1986年3月8日生,住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秋生,男,汉族,成年,住本区。
原告莫磊磊诉被告王秋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磊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秋生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磊磊诉称,2004年4月份,被告雇佣原告父亲在山西晋城干建筑活,原告父亲不幸身亡,被告承诺给原告赔偿3万元,当时给了15000元,仍欠15000元,于2013年10月10日打有欠条,约定2013年12月底前付清,原告找被告要时被告给了2000元,余13000元多次讨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元月1日算至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秋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我叫王秋生,今欠莫磊磊现金壹万伍仟整(15000元)保证于2013年12月底前清如不能付自愿负一切责任。后被告付给原告2000元,余款13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元月1日算至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资证,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3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秋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莫磊磊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王秋生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鸿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 孙 倩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前胜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