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专星与芦麦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364号 原告李专星,男。 委托代理人马娟妮,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芦麦军,男。 原告李专星与被告芦麦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364号

原告李专星,男。

委托代理人马娟妮,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芦麦军,男。

原告李专星与被告芦麦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专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娟妮,被告芦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专星诉称:被告于2011年雇佣原告在其施工的工地上干木工活,施工结束时,被告没有付清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合计7196元,但之后被告一直避而不见,原告多方查找,找到被告后,被告却拒绝支付分文,反而一再推脱。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7196元。

被告芦麦军辩称:当时我在渑池干工程,由于雇佣人员工作效率低,质量不过关,后老板不让干了。我没有雇佣原告,是朋友介绍帮忙干活的。我给原告出具过两张欠条,但发放工资不经过我,是直接找老板发给工人钱,钱不经我手。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工人都没要到钱。虽然在渑池干活,第一次是刘栓红对我殴打,后经开发区派出所调解。李专星、刘栓红带十几个人到工地闹事,有四五人把我打伤,我在陕县医院住院一个礼拜。第三次是刘栓红、李专星带好几个人来我家要钱,把我的包、手机、及医院的票据全部销毁。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李专星在芦麦军位于渑池的工地干活,后因停工,未支付工资。2011年9月28日,芦麦军向李专星(李转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转星渑池工程款58.1天,58.1×120=6972(元)。生活费2700元,6972-2700=4272(元)应得肆仟贰佰贰柒拾贰元(4272元)。卢麦军。”当日,芦麦军又向李专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转星新安县工程款57.7天,57.7×120=6924元,生活费4000元,6924-4000=2942(元)。应得贰仟玖佰贰拾肆元(2924元)。卢麦军。”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芦麦军拖欠原告李专星共计7196元,有其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196元,故原告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原告主张多次讨要无果,而提起本案诉讼,故被告就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对自己的其他辩称,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芦麦军支付原告李专星劳动报酬7196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芦麦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王 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璐璐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